▇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和现状如何? 
   答:1994年司法部党组提出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1995年2月明确提出要尽快地建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和办法。在实践的基础上,司法部于1996年11月在广州召开全国法律援助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会,推广了广东、上海、江苏、青岛等地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做法。其后下发了《关于抓紧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全国法律援助制度由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底,中央正式批准成立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管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至2002年底全国已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2418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8000余人。在法律建设方面,除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办法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师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都有法律援助的内容。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与司法部下发了《有关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为各地开展法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法律援助范围有哪些方面? 
    答:法律援助范围,是指国家以何种形式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精神,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肓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三)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七)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四、提供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答:法律援助形式是指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实施法律援助。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五、哪些自然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均可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但并不是每个分民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根据现行规定,还得具务一定的条件。 一般条件: (一)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参加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生活保障线标准掌握。 特殊条件: 对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对其是否具备一般条件作实质审查,即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 

▇六、公民申请诉讼法律援助应向何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答:公民想获得法律援助,须向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或公证事务的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局)提出申请。
 
▇七、受援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受援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或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二)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三)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 

▇八、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哪些材料?
 
    答: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等; (三)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等;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九、不需审查法律援助条件的特殊案件指哪些? 
    答:法律援助特殊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包括下列案件:
(一)被告人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二)被告人是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三)被告人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提出上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上诉案件;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五)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案件;
    此外,《律师法》第41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的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即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老年人),一般均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递交第34问所列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证据材料;
(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情况;
(四)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所需法律援助形式,授权事项和范围、期限等等,并在授权书上签名或盖章;
(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十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为什么要进行审查,审查哪些内容?
    答:困为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通过审查,了解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从而对那些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予以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则不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证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产生更大的效应。
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援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是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和通过询问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的,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索取,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公证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征询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意见后作出决定。

▇十二、对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后会分别情况作出何种决定?
(一)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并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
(二)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将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

▇十三、法律援助接待人员为什么要对申请人(来访人)进行询问?询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为了保障申请人平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接待人员要对每位申请人(来访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来访人)是自然人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询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援助事实与理由,包括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过情况,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遇及的困难和采取的措施,为保障自己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理由等等。
(三)申请人(来访人)经济状况的情况介绍,包括是否有足以能够证明其确无能力支付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和该材料的真实来源。

▇十四、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有哪些?
    答:只有属于下列几项规定时,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作出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现阶段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三)申请人的经济情况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四)符合法律援助要件,但按管辖不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五、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经济困难者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法律救济的一项制度。这就决定了以免收法律服务费用为主要特征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是一项包括社会大多数人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不可能让社会大多数人为保障的自己合法权益而享受这种免费的法律服务,只有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障公民能够平等、公正地实现法律赋予的这种权利,防止和纠正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当或错误,采取由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者申请重新审查一次的救济办法。
    申请人如果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以援助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查一次;也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复议)一次,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审议(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议(复议)决定(以不影响申请人的诉讼时效为前提,下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适当延长审查申请或重新审议(复议)的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十五。

▇十六、法律援助程序的“四统一”原则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是一项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义行为和慈善行为,“四统一”是建立和实施法律程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四统一”即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统一受理是指:(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需要请求法律援助,除特殊情况外,应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手续;(2)人民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由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不得直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
    统一审查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和人民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核和调查。
    统一指派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项(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有特殊情况需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决定提供援助的,应在一定的时间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备案或核准。
    统一监督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统一指派的援助事项(案件)办理情况与结果有督促、检查的权利。
   “四统一”原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的要求,是规范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平等地承担法律援助的需要,是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的重要机制。在法律援助有关管辖、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果验收、归档等各个环节中,都应充分体现“四统一”原则的要求。

▇十七、遇有哪些紧急或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务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答:法律援助的宗旨,就是要为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切实地进入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因此,在一些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应该由法律服务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然后再到法律援助机构补办有关手续。法律援助机构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时也可简化审批手续,当即决定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援助实践,这些紧急或特殊情况是指:
(一)不及时提供援助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不及时提供援助会当事人加大损失的;
(三)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援助的;
(四)其他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当即援助的。

▇十八、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给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答:法律服务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努力为受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特殊情况不得中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更不得拒绝给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批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一)发现受援人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捏造隐瞒事实的行为有:受援人所提供证据的材料和事实是虚构假造或提供的材料不客观,而将与案情有重大关系的、对已不利的实情隐藏。弄虚作假行为有:受援人用虚假的手段欺骗法律援助机构,骗取法律援助。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宗旨,违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发现这样的行为后应当拒绝对该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在受援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譬如,在开庭审理中,受援人不遵守庭审规定,大闹法庭等,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三)受援人有违反法律援助合同内容行为的。法律援助合同,是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签定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如果受援方违反协议,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超过特定的法律援助内容和范围,法律服务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受援人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往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实批准后,才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援助。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援助的宗旨,保护受援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因为承办人员接受的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通过核准的程序,可以对承办人员拒绝法律援助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随意性。

▇十九、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受援人以捏造、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对此,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律援助机构及承办人员应当即终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责今受援人支付已获得的服务的全部费用。这里的“全部费用”,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法律费,已支出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开支。